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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教育局 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连州市民政局 连州市财政局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连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11-02 16:14:11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政府支持,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被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1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水平达到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教师工资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已认定的幼儿园到期需要延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连州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连州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办学许可证、登记证、食品安全许可证等)、申报当年及上年的收费备案表、教职工工资表、社保、公积金缴费凭证。

  2.每学年接受申报的时间为6月份。由连州市教育局根据《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连州市教育局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连州市教育局发文认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经认定后在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连州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等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连州市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二)加大财政扶持

  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省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等补助政策,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

  3.保障教师待遇

  教育部门会同发发改、财政、人社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经济发展实际和本地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四)加强保教帮扶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建立公办园、乡镇中心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培训机会,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五)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常规管理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探索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科学运用办园质量评价结果,加大对评估排名前列、办园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激励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通过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奖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二)加强教师管理

  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三)加强收费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质量、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关系等,分层分类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如下:市一级幼儿园750元/人.月,县一级幼儿园650元/人.月,规范化幼儿园600元/人.月。在达到认定标准基础上,办园质量较优、群众满意度高、教师流动率低,且全园教师平均工资达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方可设置为最高档次。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我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幼儿园举办者,取消其在本地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加强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报基本、高质量的学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结合各部门职能强化统筹、密切配合,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支持和保教帮扶。

  (二)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细则由连州市教育局会同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连州市民政局、连州市财政局、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连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连教〔2022〕134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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